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970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姝樺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霞
被 告 柯正男
柯松明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柯松滄
被 告 曹淑惠
柯韻琳
柯文欽
柯忠易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柯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四頁事實及理由五「爰不逐一論述。」之記載後,應增
列「被告柯松滄於85年10月21日將就其所有分割前之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48分之4,設定抵押權100萬元予 廖上坤 ,前經本院依原告
聲請對其告知訴訟,而廖上坤受告知後並未參加訴訟,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依民法民法第824條之1第1、2、3項等規定,系爭
土地變價分割後,廖上坤之抵押權,即移存於被告柯松滄分得之
價金,併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