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林嘉郁林崑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2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陸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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