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賴則安
 被   告  黃品堯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4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30日下午2時50分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
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王誠億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下同)10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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