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37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慧菁
被   告  林巧茹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李維佳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肆萬元,應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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