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9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淑芬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徐淑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2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