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蔣志欣 上列聲請人蔣志欣因與相對人 楊綉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蔣志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二、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三、請提出聲請人蔣志欣關於上開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