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請人 蔣志欣

上列聲請人蔣志欣因與相對人 楊綉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蔣志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蔣志欣關於上開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