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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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廖瑞安

上列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蕭舜賓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登記謄本(全部)。

三、提出被繼承人 蕭黄愛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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