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351號
原告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樹農
訴訟代理人 楊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紹智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