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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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351號

原告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樹農

訴訟代理人 楊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紹智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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