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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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15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晉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2,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本金364,000元+利息18,299元=382,2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