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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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

原告 蕭仲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龔柏霖 律師

被告 洪弘耀

被告萬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誓彬

被告昌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

呂文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31行關於「1,518,017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428,5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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