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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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
原告 蕭仲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龔柏霖 律師
被告 洪弘耀
被告萬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誓彬
法定代理人 鄭文娟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
呂文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31行關於「1,518,017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428,5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