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岡補字第218號原告 蕭圳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玉光 、 柯志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