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 白光勝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召開董事會,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請求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院登記處已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核准發給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書,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無訛,有本院八十四年度法登字第一號卷可稽,其聲請准予修正變更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附件┌────────────────────────────────────────────────────┐│財團法人布農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二條:本會基於基督信仰與博愛精神,依有關│第二條:本會基於基督信仰與博愛精神,依有關│增訂第六項│││增訂第五項││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為宗旨:│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為宗旨:││││││一、從事原住民學前、在學及成人教育事業。│一、從事原住民學前、在學及成人教育事業││││││二、從事布農文化及信仰之研究與推廣。│二、從事布農文化及信仰之研究與推廣。││││││三、開發布農族人力資源及辦理有關社會福│三、開發布農族人力資源及辦理有關社會福││││││利工作,如職業訓練、就業輔導、養護│利工作,如職業訓練、就業輔導、養護││││││保育及福利工場等相關事項。│保育及福利工場等相關事項。││││││四、辦理其他兒童、成人、老人、殘障等相│四、辦理其他兒童、成人、老人、殘障等相││││││關服務業務。│關服務業務。││││││五、辦理出版、農業研究等業務。│五、辦理出版、農業研究等業務。││││││六、觀光、休閒、遊憩研究等業務。││││││││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東縣延平鄉桃源村十│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東縣延平鄉桃源村六│修訂第四條內文││一鄰一九一號。│鄰一二三號。│││││││││││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修訂第十五條內文││日,修訂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二日,修訂於九十一年七月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