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珉鎔蕭芳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8年4月至110年4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每月收入所得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四、陳報聲請人「個人」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何及各項支出項目、金額,予以條列說明,並提出對應各項支出之證明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租賃契約書、房租繳款證明、水電瓦斯費繳款單、手機通信繳款單、扶養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居,請說明彼此如何分擔生活費用(須附計算式)。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珠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4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六、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林○珠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九、請說明應受扶養人林○珠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林○珠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十、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十一、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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