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洪秀金 相對人財團法人觀音教育基金會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其中關於「第十二條部分之記載(原附表之記載如附表一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一:(原裁定附表第12條之記載)┌───┬────────────────────┬────────────────────┐│第十二│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條│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人名義為之,「本」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附表二:
┌───┬────────────────────┬────────────────────┐│第十二│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條│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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