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90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販賣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犯販賣毒品犯行,業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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