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重上更(六)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李殷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8月25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8年11月24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98年11月17日於審判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邱廣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