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0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百六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