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捌拾日,減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上揭竊盜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之罪名及所宣告刑度,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應予減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1項、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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