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應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與編號1、2、3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2、3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業分經本院96聲減字第1318號、96聲減字第3302號減刑在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