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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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96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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