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九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柏暠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