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九五號敬
上訴人即被告甲○○
鄭慶海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等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