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聲請人 吳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其提出票據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乙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次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六)發票年、月、日,為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狀上所載之發票日為「不記得」,且所提出票據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亦未載發票日期,是系爭本票發票日究為何日不明,為此自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通知命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1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吳靜宜 │不記得││7,420,000元│無號碼│││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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