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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