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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