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九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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