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梁
被 告 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恩 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恩喬 住同上」,應予更正為「蕭恩喬
住同上住台中市○○區○○○路○○○○號6樓之1、 陳稚鑫 住台
中市○區○○路○○號7樓之1、 吳信宏 住台中市○○區○○路1
段690號13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裁定亦准用之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