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473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壬○○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子○○
被 告 癸○
被 告 丑○○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被 告 寅○○
被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82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