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