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