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0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捌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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