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簡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文慶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並加給聲請人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二三號
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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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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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三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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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三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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