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四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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