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簡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三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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