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九二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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