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賴建吉
被   告  王德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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