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622號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林憶茹
被 告 劉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暨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