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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