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