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1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1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晨宏上列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2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晨宏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4行「詹晨宏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應更正為「詹晨宏並基於恐嚇之犯意」、第24行「恐嚇 范媁涵 ,致范媁涵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應補充更正為「 恐嚇范媁涵 ,嗣范媁涵於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11樓住處,以手機上網連結至上開網站,而接獲上開惡害通知並得悉上開侮辱、誹謗言詞,致范媁涵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詹晨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在照片分享之社群網站上,接續發文侮辱、誹謗及恐嚇告訴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實施,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分別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依卷附「妳吧有性病喔妳噁爛;在媽的阿需要跟妳身邊的人都問候一下嗎哈哈哈;反正我手上有東西不怕妳跟我玩;這樣的日子好不好過爽不爽嗨不嗨」等被告留言內容所示(偵查卷第6至10頁),係於同一則留言內即有分屬侮辱、誹謗及恐嚇犯行性質之文字,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自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處斷。聲請意旨認為被告所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恐嚇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云云,應有誤解,附此指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感情糾葛,不思理性處理,以禮相待,竟為發洩主觀不滿,即上網對告訴人加以侮辱、誹謗及恫嚇,足見其觀念偏差,法紀觀念淡薄,並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驚懼莫名,本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平日生活狀態、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2492號被告詹晨宏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晨宏與范媁涵曾為男女朋友,詹晨宏因范媁涵與其分手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03年3月28日起,至同月29日凌晨,在雲林斗六棒球場等地,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臉書後,在「Instagram手機分享相片網站上,接續公然指摘及傳述以「妳吧有性病喔妳噁爛;約炮專線093******411再來跟我玩阿幹林老師勒;對阿瞎了狗眼愛上妳這個欠幹的看妳可憐破成這樣才下跪拜託妳不要在那麼破了;破破破破破破破破破人破看臉就知道一個女生沒有眉毛也沒有眼睫毛雙眼皮也是弄出來的那個特大的鼻子跟蜜蜂窩沒兩樣還有虛弱的身體每天在那邊長痘痘的臉卸妝真的是會笑破我的嘴最扯的是還有人喜歡因該是沒有看過妳卸妝吧那些人應該也只是想幹妳的吧」等語,公然侮辱范媁涵,並足以毀損范媁涵名譽;詹晨宏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另接續自103年3月28日起,至同月29日凌晨,在雲林斗六棒球場等地,以上開留言方式,對范媁涵恫稱「妳絕對不會有好過的日子我會去找妳的妳放心等著看ㄏㄚˋ絕對讓你生不如死幹妳母 阿勒 在講啊越講我越故意OK阿我隨時奉陪還是妳要叫他跟我打一場要我直接問題他嗎還是....我在找麻煩阿怎樣;在媽的阿需要跟妳身邊的人都問候一下嗎哈哈哈反正我手上有東西不怕妳跟我玩這樣的日子好不好過爽不爽嗨不嗨;妳越是找我姐越是找 王宥元 我就越是要弄妳;等我回去妳就等著看好戲我一定會去找你的妳放心順便去去找妳媽泡個茶」等加害范媁涵生命、身體、名譽之言語恐嚇范媁涵,致范媁涵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范媁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詹晨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范媁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三)被告在「Instagram」手機分享相片網站上之發文內容列印資料,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在照片分享之社群網站上,接續發文侮辱、誹謗及恐嚇告訴人,係在密接時間及地點接續為之,請均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恐嚇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檢察官陳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