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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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
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李偉如 律師右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林雯娟~B法官林雯娟~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烽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