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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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丙○○、丁○○、乙○○部分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乙○○部分,依原告與被告丙○○、丁○○、乙○○所訂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立約人(即被告丙○○、丁○○、乙○○)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等授信約定書附卷可參,而原告總行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街○○號二樓,此經原告當庭自承無訛;按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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