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一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文淵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林勝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