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8月22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因被告甲○○94年10月25日業經本院判決販賣第壹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故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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