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郭常錚
張文嘉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右列被告因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甲○○因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將其收押,茲羈押三月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蔡直青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