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七六號
再審原告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信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圓貳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銀圓參仟陸佰參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玖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丁振昌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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