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庚○○原告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原告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癸○○原告寅○○○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壬○○原告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原告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原告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原告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丑○○原告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子○○原告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辛○○原告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慶鐘
法官陳朱貴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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