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83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760元,尚應補繳27,94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