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435號
原   告  林錦秀
被   告  林金女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
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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