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春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之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