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88號

原告 劉淮

被告 商志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6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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